分支机构设立管理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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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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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盈利性成长,公司鼓励分支机构不断发展,在此基础上为规范新分支机构设立工作,保证新设立分支机构健康、快速成长,公司制定了《分支机构设立管理规定》,计划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所属下级机构时,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 分支机构包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申办单位指公司运营部门或分公司。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四个阶段:申报审核期、筹备期、辅导期、运行期。
申报审核期
第四条 申办单位应提交一份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计划书,包含以下要点:(参见附件1-2)
申办单位目前经营状况、人力资源状况,并说明是否足以支持新设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工作。
市场分析及计划新设立地点的各险种业务情况。
计划新设分支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及各险种具体经营目标。
拟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简历及推荐意见。
第五条 申请文件送达公司审核前应汇总当地管辖分公司总经理及其所在区域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申办单位在制定计划时可以向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包括承保、理赔、计财部、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办公室等)就其职能请求支援协助。
第六条 公司由运营部门负责协调分支机构筹建相关事宜,筹建协调人负责收集和传达反馈意见,申办单位应当对各部门提出的问题予以充分的考虑,并与各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及时对设立申请进行改进,最终提交到筹建审批小组(成员由董事长决定)审批。
第七条 公司筹建审批小组召开会议就最终是否批准设立分公司进行讨论、决定,并上报董事长最终决定。
第八条 公司将对计划设立机构的负责人进行面试。
第九条 公司自收到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后,一个月内予以是否同意设立的答复。
筹备期
第十条 申办单位按照公司的批复,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安排新设机构的负责人接受任职前训练培训。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根据公司的批复,根据申报审核期的文件,制定进一步详细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计划及筹备期预算计划,报公司批准,应包括以下要点:(详见附件3-6)
业务发展战略以及各险种的具体经营目标,分险种的经营计划需要分别报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并得到批准。
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包括主要的管理人员,总员工数,组织架构,人员费用等,申办单位必须具备提供核保、核赔、财务垂直管理的能力与资源,派出经公司认可的核保、核赔及财务人员。
后勤安排,包括职场位置、区域、价格、装修状况、办公家具等,以上各项必须依照华泰的职场标准并备齐办公室平面设计图及装修计划以供审核(详见附件7-8)。
需要IT方面提供的支持,包括硬件要求、网络设置及估计费用(详见附件9)。
包含以上项目的3年的财务预算数据。
第十三条 新设机构根据公司批准的筹备期预算进行公司开业前各项准备工作,如选址、装修、购置办公设备、IT建设等,由公司办公室及信息技术部督导办理。
第十四条 新设机构根据公司各项职能建立各项公司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新设机构对招聘的员工进行公司经营理念、公司管理制度、产品、服务、业务技能等项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督导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授权分公司对新设机构进行开业前内部验收,对筹备期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公司验收,准予开业。
辅导期
第十七条 设立辅导人制度:公司由运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分公司指定助总以上专人负责共同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发展进行帮助和指导,所有人事调整及费用审核都需要报辅导人审核。
第十八条 业务培训及资源导入:在辅导期重点要对新设分支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培训,导入公司资源,支持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新设机构公司发展过程中,应积极向上级公司反馈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如:
业务发展方向是否正确。
业务发展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行政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管理问题。
第二十条 业务发展辅导期为分支机构开业后1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 运行期
第二十一条 业务发展辅导期结束后,新设分支机构进入运行期,即纳入公司日常管理。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总经理除负责公司行政管理职能管理各部门的运作以外,对公司业务发展负直接督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核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独立职能部门除行政管理事务外就专业职能事务向上级公司相应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应直接设立两核及财务职能部门,中心支公司及其以下业务机构不设立独立的两核及财务职能部门,由分公司直接管理,人员由分公司直接下派。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可合理收取所辖中心支公司及其以下业务机构管理费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险种变动费用中的一个百分点;中心支公司及其以下业务机构须合理分摊分公司下派的两核及财务人员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核心考核指标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如综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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