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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
一、定义
“三定”是指上级有关部门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目标和策略。它主要是指: 1.明确的保护措施:主要是指确定环境保护的项目,比如国家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包括控制环境污染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等; 2.设定环境保护指标:主要是指确定有助于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以及识别环境影响因素; 3.落实措施:是指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的落实,由于环境保护有一定的效益,这是实施环境保护的必要前提。
二、战略目标
1.巩固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威性和义务性。
2.加快完善技术及法律法规体系,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监管。
3.拓宽环境保护的脉络,控制环境污染源,实施环保手段。
4.完善环境治理机构与相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社会力量参与与监督机制。
5.统一社会力量参与、投资者的责任,促进环境协同发展。
三、实施办法
1.优化资金配置:加大规范性投资,主动利用并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产业结构、总量控制、转换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5.完善技术支持:着力建设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大力开发环境保护技术,改善环境保护技术手段和装备,提高环境治理能力。
四、实施机构
实施“三定”规定的机构包括:1.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事管辖区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事管辖区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委员会;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事管辖区的水利部或水利局;4.有关领域的专业机构。这些实施机构将主要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出台、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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