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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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 通名规则:
(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
(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槽、浜、港、泾、浦、沟、塘、堤、坝等.
四、专名规则:
(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地名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五)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国地名, 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八)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 繁体字、 异体字、 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 以及外文、 阿拉伯数字、 标点符号.
(九)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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