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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筹资管理 3.1 概 述 3.2 资本金筹资 3.3 负债筹资 3.4 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 3.1 概 述 3.1.1筹资渠道及方式 1.筹资渠道 2.筹资方式 3.1.2筹资方式 1.自有资金的筹集 2.借入资金的筹集 3.混合性筹资 3.1.3筹资原则 1.筹资渠道 国家财政资金 银行贷款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 其他企业单位资金 民间资金 企业自留资金 外商和港澳台资金 2.筹资方式 吸收直接投资 发行股票 企业内部积累 银行借款 发行债券 融资租赁 商业信用。 1.自有资金的筹集 自有资金是指投资者投人企业的资本金及经营中所形成的积累,它反映所有者的权益,又称权益资金。 其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则可以独立支配其所占有的财产,拥有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企业自有资金的筹集方式,又称股权性筹资,主要有 吸收直接投资 发行股票 企业内部积累等。 2.借入资金的筹集 借人资金是指企业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单位等吸收的资金,它反映债权人的权益,又称债务资金。 负债筹资的出资人是企业的债权人,对企业拥有债权,有权要求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债权性筹资主要有 银行借款 发行债券 融资租赁 商业信用等 3.混合性筹资 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发行的证券,有的基本性质是股票,但又具有债券的某些特点,有的基本性质是债券,但又可能转化为股票。 对于这种具有双重性质的筹资活动,人们称之为混合性筹资,主要有: 发行优先股 发行认股权证 发行可转换债券。 3.1.3筹资原则 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努力提高筹资效果 周密研究投资方向,大力提高投资效果 适时取得所筹资金,保证资金投放需要 认真选择筹资来源,力求降低筹资成本 合理安排资金结构,保持适当偿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2 资本金筹资 3.2.1企业资本金制度 3.2.2吸收直接投资 3.2.3普通股筹资 3.2.4优先股筹资 3.2.1企业资本金制度 1.企业资本金的概念和形成 2.企业资本金的筹资 3.企业资本金的管理 4.企业资本金制度的作用 1.企业资本金的概念和形成 企业资本金的概念 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各种投资者以实现盈利和社会效益为目的,用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承担有限民事责任而投入的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 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 2.企业资本金的筹资 ⑴筹集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⑵筹集资本金的方式 ⑶筹集资本金的期限 ⑷资本金的评估与验收 ⑸出资者的责任及违约处罚 ⑴筹集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 000万元,如需高于1000万元的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 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 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 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10万元。 ⑵筹集资本金的方式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方式 可以吸收货币资金的投资, 可以吸收实物 无形资产等的投资。此外,有关制度还规定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类似的规定。有时还确定企业货币资金的最低比例 ⑶筹集资本金的期限-21 关于资本金筹集期限问题,通常有三种办法: 实收资本制,在企业成立时,需确定资本金总额,一次筹足,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否则企业不能成立; 授权资本制,在企业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筹足,与企业成立无关,只要筹集了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这样,公司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就不相一致; 折衷资本制,企业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不一定一次筹足,类似于授权资本制,但要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⑶筹集资本金的期限-22 我国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 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 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此项规定基本上属于上述第三种办法。 ⑷资本金的评估与验收 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筹集资本金的,应按照评估确认的金额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⑸出资者的责任及违约处罚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数额、方式、期限均要在投资合同、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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