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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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闽交院教〔2008〕号(87) 4.0
3.7 82~84
78~81
75~77 良(80、3.0) (83)
B (80)
(76) 3.3
3.0
2.7 72~74
68~71
65~67 中(70、2.0) (73)
C (70)
(66) 2.3
2.0
1.7 62~64
60~61 及格(60、1.0) (63)
D (60) 1.3
1.0 60 不及格(45、0) E (45) 0 平均学分绩点可按下式计算:
当学期的重考、重修课程,及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合格的(代替正考成绩)课程均参与计算。
以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习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核算一次。学习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优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修,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研究,基础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其材料应存入学院文书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英语》为公共必修课,为鼓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生入学后可以在每学期参加由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职英语”水平考试,通过者,可免修该课程,即可获得《英语》课程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和绩点。在校期间通过全国CET-4考试的学生,同样可免修该课程并获得全部学分,课程成绩按4个绩点记载。
第二十一条 凡修完《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全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一级无纸化考试,一级考试成绩作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学院不另行出卷。不及格的,须再次参加考试,直至成绩及格。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还不及格,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 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和不参加实验的学生或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或不予评定该课程的学期考查成绩。属必修或专业限选的课程应重修,属选修的课程应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 一般不准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因病需持医院证明)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辅导员核实、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缓考可安排在补考、重考或重修课程考核时进行,仍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凡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视课程类型须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在学籍处理时按“0”分记入),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参加正常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按照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后,在期末可再申请参加一次考试,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视课程性质须再次重修或改修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院每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总评及格者给予应得的学分。补考及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对外公布和学分绩点按及格计算。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学期由学院(系、部)统一组织一次补考或进行重修学习后考试,参加重修学习必须按规定缴交重修课程的学习费用。??
五、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重考、缓考、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选修
(一)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选课前要认真研究、学习本专业教学计划,不应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已选学过的课程内容相同的全院性公共选修课;必须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注意自己的选课范围,未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各类课程学分者不能毕业。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修读的课程、时间和顺序。凡有严格的先修后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所选的课程不能与必修课的授课时间有冲突,否则不能选修。
2.根据学习进程的安排及个人的学习负担、兴趣,学生从第二学期始可以每学期选修一至二门公共选修课,其中文科学生必须选修2学分的自然科学、技术技能、学院专业特色类课程;理工科学生必须选修2学分的经济管理、人文社科、学院专业特色类课程。学生修完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后,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结合个人志愿选择专业选修课,包括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3.为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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