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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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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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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
第一分编通那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
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
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
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
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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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
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
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那么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
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
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编通那么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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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
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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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
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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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