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细则.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附件1:
通化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一条 人民教师——这个光荣而神圣的职业,塑造了高尚而又平凡的师表形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通化市管辖区域内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政治思想标准
我国教育方针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民教师必须具备鲜明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三条 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6项教师义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唯心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从教水平;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1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