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pdf
一、目的
为了加强三资企业(外资、合资、合作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
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资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所有三资企业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界定
1.会计档案是指三资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2.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
注及文字说明等。
(4)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四、会计档案的管理职责
1.财务部负责企业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2.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五、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2.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做到齐全、完整、有序、规范。
3.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4.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不得超过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与查阅
1.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保管。
2.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做到安全、保密、有序、方便查阅。
3.查阅会计档案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遵守保密规定。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2.销毁会计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3.销毁会计档案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由财务部负责监督实施。
八、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