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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无效婚姻制度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的婚姻法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日益进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无效婚姻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各种各样新问题和情况,制度的不足也日益显现,虽然《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依旧是学术界关注和讨论的话题。本文共分为了四个部分,从无效婚姻的概念以及相关概念辨析入手,再对域外无效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建议,从而进行总结。
关键词:无效婚姻;阻却事由;财产分割目录
摘要 1
绪论 2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3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念 3
(二)无效婚姻的相关制度辨析 3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3
2.无效婚姻与离婚 4
二、域外无效婚姻制度分析 4
(一)法国无效婚姻制度 4
(二)日本无效婚姻制度 5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司法现状与不足 5
(一)我国构建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 5
(二)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 6
1.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不清 6
2.无效婚姻财产分割规定模糊 7
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完善建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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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化无效婚姻阻却事由 7
(二)完善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规则 8
五、结论 9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一)研究缘起
婚姻自由作为天赋人权的一项要素,首先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中作为解放思想的口号被提出。1791年颁布的《法国宪法》将婚姻定义为民事契约,将婚姻从教会中解放出来,使婚姻自由化,并将婚姻自由固定为一项法律原则1]。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进一步细化婚姻自由原则,将其体现在婚姻的缔结和婚姻的解除两个方面。现今各国立法例均将婚姻自由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是衡量一国婚姻家庭立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志2]。
自由不受限制被滥用的时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婚姻自由原则并不等同于任何人可以随心所欲的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而是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处理个人婚姻事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西欧、美国等西方国家虽然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但也在婚姻自由原则的大前提下附加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防权利被滥用,比如要求婚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不允许当事人仅凭个人的意志解除婚姻关系等3]。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虽然2001年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制度,并且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基本确认,而这也仅仅只是婚姻法到民法典回归的一个过渡,仅仅只是一个框架。虽然这一新修订的婚姻制度,在2001年的社会中,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在依旧不断完善的婚姻法构建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
婚姻家庭编中对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进行限缩,删除了重大疾病这一无效婚姻的
情形,此次删除避免对患病人群的歧视,同时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结婚自主权;同时增加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通过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立法、司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申林,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42.
[2]王玉.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浅析[J].法制博览,2021,000011):162-163.
[3]韩紫晴.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J].幸福生活指南,20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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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对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针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念
在世界各个国家中,主要对婚姻的成立要件进行了以下三类的划分,其一将婚姻制度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其二将婚姻制度的成立要件分为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其三将婚姻制度的成立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对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当婚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违反了婚姻制度中的要件,就可以申请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4]。
我国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制度包括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其中,无效婚姻指的是婚姻不符合成立婚姻的法律要求,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换言之,无效婚姻即缔结婚姻的双方由于不满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程序,导致其婚姻自始无效。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具有婚姻性质的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申请撤销的婚姻。本文所讨论的是《民法典》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