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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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目 录
一、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 (01)
(一)倾销的定义 (01)
(二)反倾销的定义 (02)
二、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05)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05)
(二)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07)
三、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08)
(一)出口前:未雨绸缪 (08)
(二)遭遇反倾销指控后:科学应对 (08)
(三)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坐以待毙 (08)
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
(一)倾销定义
倾销的定义。根据《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倾销行为给进口国相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和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定义
反倾销的定义,是指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国家/地区为保障本国/地区经济不受外来不正当竞争的侵害,限制外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并以法律行为消除其危害的行为。反倾销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反倾销法,一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的反倾销法;另一种则是以国际条约形式缔结的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的内容较为复杂,且各国规定各有差异,但基本要件与关贸总协定规定基本一致。
关于“正常价格”。这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只要出口国在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即为倾销。
重大损害和倾销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加征反倾销税前,各国执行机构必须确定损害由倾销所构成。
反倾销数额。根据国际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各国应通过谈判就倾销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一旦确定倾销,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不得超过倾销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从法律上来讲,反倾销税的征收只是一种救济的方法,而非惩罚性措施。
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一)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数量多,频率高,金额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也急剧增长。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大量的中国产品销往国外,“中国制造”越来越引起国外企业的关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针对我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反倾销越演越烈。根据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网站所公布的最新资料,笔者初步统计了2009年欧美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过百,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美国2009年贸易保护措施最大的目标也是中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实施的各类贸易救济案约50宗,其中一半以上针对中国。按照商务部的说法,美国对我国贸易诉讼“立案频率之高在贸易救济史上都极为罕见”。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案金额达58.4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在2009年12月30日以6票全部通过就油井管反补贴案件做出最终裁决,通过了美国商务部此前作出的加征10%~16%关税的初步裁定,涉及中国钢企90多家,金额27亿美元。
不仅如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数量还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由表2.1可见,1979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为2起,20世纪80年代,中国每年遭遇到的反倾销指控平均为8起,90年代上升到每年31.7起;而到了21世纪,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则进一步上升,其中2002年及2003年分别达到51起和45起。
表2.1 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情况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时间
受反倾销指控
的件数
1979
2
1988
11
1997
33
1980
2
1989
10
1998
28
1981
3
1990
15
1999
40
1982
8
1991
19
2000
43
1983
8
1992
27
2001
53
1984
5
1993
25
2002
51
1985
10
1994
39
2003
45
1986
4
1995
20
2004年1-6月
23
1987
4
1996
43
资料来源:
(1)于永达等著:《2001中国反倾销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第150~151页。
(2)田曦:《1995年以来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模型初探析》,《经济问题探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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