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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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总则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由上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基本建设的资金。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以下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类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
(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
(四)其他财政资金;
(五)地方政府统借国外贷款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授权举债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
二、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原则。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要优化基本建设投资结构,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投资效益。
(二)预算控制原则。对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以项目预算控制项目决算。
(三)依法管理、规范程序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使用和管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设立和申报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投入的范围和要求,结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
(二)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相关部门申报,经相关部门考察论证后列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基本建设项目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基本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实施地点、范围、建设规模,资金用途。
第二章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执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三)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审查;参与核定拦标价。
(四)制定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规章制度;指导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业务工作;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概)算进行审核,确定工程预(概)算审核结果。
(五)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调整进行审核。
(六)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并监督固定资产移交。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按规定使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规划和设计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办项目招标投标事宜。
(三)依照相关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和报送有关资料。
(四)编制项目决算,进行资料收集、资产登记、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五)申报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项目增减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核、审查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招标投标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工程监理、勘查、设计等项目,须实行招标。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规定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工程监理、勘探、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工程监理、勘探、设计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价格计算。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实行公开招标。
鼓励对招标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且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拦标价的;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县财政部门确认的拦标价的;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
一、基本建设项目预(概)算由XX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
二、基本建设项目决(结)算由XX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计。
三、特殊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核后,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结)算审(稽)核。
四、评审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价、各种规费、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工料分析、定额类别、机械台班计算和税金、劳动保险金等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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