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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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
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 《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条件
第八条 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 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
(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年龄一般18-60岁;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一)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二)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组织、个人借款的;
(三)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
(四)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五)服刑(刑满释放仍从事种养业的人员除外)、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
(六)户在人不在,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
(七)人在户不在,无本地户口的。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至二年(含)以内的贷款。不论哪种贷款都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经营收入的实现情况,由借贷双方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共同商议确定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确属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减少不能按期还款者,借款人应当提前15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麦积合行贷款利率浮动意见执行。贷款展期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 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申请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支行长、分理处主任、包片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支行长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为农户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电子资信档案→初步核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提交资信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一)农户申请。农户向所辖网点提出信用评级申请;
(二)入户调查。包片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
(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系统根据录入的调查信息,对农户进行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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