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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独立董事应对董事和高管的薪酬及任免与解聘、重大关联交易、变更募集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突出保荐机构的作用,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促进保荐机构审慎推荐企业及充分发挥持续督导作用,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保荐机构提出了如下要求:
1、延长持续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板上市规则对持续督导期的规定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强调现场检查。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刊登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重要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应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刊登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重要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降低了发行人的总股本规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修改为不少于 3000 万元”;并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 人。
五、强化上市首日信息披露监管,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风险
以往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媒体特别是网上论坛等渠道不断出现有关发行人的信息,干扰了投资者的正常判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市首日股价的异常波动。为了防范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从信息披露监管方面进行了强化:
1、要求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六、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向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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