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与主板上市规则特性比较摘录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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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創業板與主板上市規則特性比較摘錄(修訂版)
股票市場創業板主板證券類別只接受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包括期權、權證及可轉換證券)。但由金融機構發行者不容許上市,例如認股權證。股本證券、債務證券、由第三者發行之衍生工具、單位信託基金和投資工具雙重上市容許雙重上市,但無論作第一或第二上市,均需遵守相同規定。容許雙重上市,但第一及第二上市分別需遵守不同的規定。上市申請程序提交上市申請之文件需為接近最終之定稿。故由申請至上市聆訊時間約25天由提出申請至上市委員會聆訊需35天,而最初提交之文件只是初稿。可接受的司法地區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百慕達、開曼群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作第一或第二上市。
如屬第二上市,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其他司法地區。獲利要求不設獲利要求。過往三年合計5,000萬港元獲利(最近一年度需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需達3,000萬港元)。營業紀錄需顯示公司有兩年活躍的營業紀錄。需具備三年的營業紀錄。主要業務需主力經營一項業務而非兩項或多項不相干的業務。不過涉及主線業務的週邊業務是許可的。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必須符合最低獲利要求。盈利預測/業務目標聲明需載列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的那一個財務年度的剩下時間及其後的兩個財務年度內達成該目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申請人需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附屬公司經營的活躍業務申請人的活躍業務可由申請人本身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
其活躍業務由一家或多家附屬公司經營,申請人必須控有有關附屬公司的董事會,並持有有關附屬公司不少於50%的經濟實質權益。實際上聯交所將要求發行人必須對其業務擁有控制權。創業板主板集資用途在上市文件中需具體明確具體上與創業版相同。上市後保薦人的聘用至少需於上市的那個財務年度的剩下時間及其後的兩個財務年度勝任一名保薦人,該等保薦人(留任保薦人)只擔任顧問角色保薦人需符合下列條件:1.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 或登記的有限公司。2.已獲香港證監會發出投 資顧問或證券商執照。3.實繳資本及非供可分配 儲備至少達到1,000萬港 元。4. 3年內不曾受監管機關 公會譴責。
至少擁有2名全職主要主管在業內具有5年有關主板上市經驗及曾為至少2家公司申請上市(或3件協辦),及至少擁有2名全職助理主管,每人需具備3年企業財務經驗。主要主管及助理主管均須於證監會分別註冊為投資顧問/證券交易商及投資顧問代表/證券交易商代表。申請人上市後,將不需保留保薦人(H股發行人需於上市後至少一年內保留一名保薦人)。監察與監管理念發行人與保薦人,自發及適當地履行責任,並充分揭露風險,而投資者則在「投資者意識風險」下的原則下進行投資。聯交所具備較強的監管角色。上市及通告文件的審查聯交所對上市文件、公告及通告均作審查。同左發放訊息的途徑透過聯交所提供有關網頁做為信息交流的管道。需印刷上市年度申請文件/通函及年報。
需印刷半年度及季度報告不容許透過網頁發放消息,現時發放信息的途徑有大利士機、報章通告、通函等。
創業板主板管理層擁有權或控制權於業務紀錄期間有變上市前24個月不得變動。除非在證交所接納的特殊情況下,否則申請人必須於活躍業務紀錄期間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階層及擁有權下經營。於三年業務紀錄期間需由基本相同的管理階層管理。包銷非必要進行包銷必須包銷最低市值股票: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上市時市值需達600萬港元股票:上市時市值需達一 億港元。
期權、權證或類似工具: 上市時市值需達 1,000萬港元。最低公眾持股數量股票:公眾至少100人以上若公司在上市時市值不足10億港元,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需為20%,涉及金額至少需達3,000萬港元。
若公司在上市時市值為10億港元或以上,則最低公眾持股量需為15%或公眾持股市值至少需達2億港元。
上述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在任何時候均需符合。
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
已發行權證數量的15%-20%。股票:5,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以較高者為準);惟如發行人市值超過40億港元,則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比可以降至10%。上述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在任何時間均需符合。
期權、權證或類似權利:已發行權證數量之25%。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在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必須共持有不少於公司已發行股本的95%。並無相關規定。售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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