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02-0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做实、做新、做大、做强”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工作目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电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按照企业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考核抓关键,对关键人和关键指标考核。
(四)有效激励和严格奖惩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考核范围为公司直属及控股发电企业党政正职。对项目筹建处的考核依据公司项目前期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目标责任制考核
序号 超额比例 加分比例 1 1%-10%(含) 净利润每增长1%,净利润考核加1分 2 10%-20%(含) 净利润每增长1%,净利润考核加2分 3 20%以上 净利润每增长1%,净利润考核加3分 (三)被考核企业未完成净利润指标,按上表比例相应分档扣分。
(四)净利润考核加分上不封顶,扣分下不保底。
第七条 基建企业的工程管理考核:
工程管理考核包括工程造价、进度、质量工艺、生产准备等,重点考核工程造价。年度考核按照《公司工程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实行80分制,以实际得分作为工程管理得分。
第八条 企业的质量安全考核:
(一)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目标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公司工程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分。发生一般性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规定扣分。
(二)被考核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实行一票基本否决,即扣除质量安全考核的10分,并在考核总分中加扣40分。
(三)被考核企业发生重大人身事故、特大设备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即扣除质量安全考核的10分,并在考核总分中加扣80分。
第九条 各类企业的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
(一)企业的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依据《公司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满分10分。发生一般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按考核办法规定扣分。
(二)被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实行一票基本否决,即扣除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10分,并在考核总分中加扣40分。
(三)被考核企业党政正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实行一票否决,即扣除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10分,并在考核总分中加扣80分。
第十条 企业重、特大管理异常考核:
(一)企业发生由于管理、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可控成本超支10%以上20%以内;由于管理、决策失误,造成工程延期1个月及以上2个月之内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管理异常,实行一票基本否决,即在考核总分中扣40分,并根据问题性质相应扣除质量安全或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10分。
(二)企业发生由于管理、决策失误,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达到300万元以上;可控成本超支20%以上;由于管理、决策失误,造成工程延期2个月以上情况之一的,视为特大管理异常,实行一票否决,即在考核总分中扣80分,并根据问题性质相应扣除质量安全或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10分。
第四章 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工与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净利润指标的制订和考核工作;工程建设部是工程管理指标考核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工程管理考核指标,提出考核意见;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是质量安全考核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质量安全考核指标,提出考核意见;监察审计部和企业文化部(党群工作部)是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指标考核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指标,提出考核意见。牵头部门在制订考核指标和提出考核意见时,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由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党政正职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季度动态监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根据经济活动分析会各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预警;年度考核根据各企业责任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由各责任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公司控股发电企业考核结果报其董事会备案。生产企业每三年为一个任期考核期;基建企业以完整的基建周期为一个任期考核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经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考核指标一经设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受国家政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作适度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企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