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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电政策汇总
(一)国家
一、2016.1.1《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
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
用岸电。
二、2016.11.2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
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建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和油
品质量监测网点,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
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
三、2017.1.5“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港
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
电的能力。
(二)交通部
四、2014.3.7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见
(九)推动平安绿色发展促进节能环保和技术创新。港航企业
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能耗低、安全环保的设施设备;鼓励使用清洁
燃料;新建邮轮码头、船舶宜使用岸电,鼓励改造现有邮轮码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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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使用岸电。依托科技创新,不断改善和提升港口、船舶及配套设施
的技术水平,提升港口、船舶的污水、垃圾处理能力。
五、2015.8.27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
2020年)
1.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
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
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2.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
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码头
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
改造。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
目名单。2016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
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
励政策。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
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
港使用岸电。
六、2015.12.2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
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船舶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
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
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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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