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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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FENGJINLIHE LAW FIRM
中国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6楼
26F.Junling Square, 500 North Chengdu Road,Shanghai 200003 PRC
电话(TEL):021 传真 (FAX):021
http: E-mail:dl@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沪丰律意字 (2017)第075号
致: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2017年7月26 日召开的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资料的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 (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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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表决行为视为股东履行其
表决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
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的全部过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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