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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的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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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 理 程 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 AP-45-AA-2009-02 生效日期: 2009 年 7 月 17 日 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的 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管理程序 航 空 器 适 航 审 定 司 2 目 录 1.总则.................................................. 2 2.《许可书》的备案...................................... 4 3.依据《许可书》的注销登记程序 .......................... 4 4.附则.................................................. 5 5.附件一................................................ 6 6.附件二................................................ 7 3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航空器债权人(被许可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注销民用航空器国籍 的活动,特制定本程序。 1.2 依据 本程序依据《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 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移动设 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 的决定》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依据《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 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开普敦公约》)对《不可撤销的 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的备案和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 可书》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注销登记。 1.4 说明 1.4.1 本程序中的债权人,是指担保协议的担保权人、所有权保留协议的附 条件卖方或租赁协议的出租人。 1.4.2 本程序中的债务人,是指担保协议的担保人、所有权保留协议的附条 件买方、租赁协议的承租人或其在标的物上的利益是受某项可登记的非约定权利 或利益制约的人。 1.4.3 本程序中规定的救济,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同意的限度内,在《开 普敦公约》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办理航空器的注销登记和办理航空器标的 物从其所在地的出口和实体转移。 4 1.4.4 《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以下简称《许可书》), 是指依据《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第十三条 及该议定书附件制定的许可书,该许可书由债务人出具并提交民航局航空器适航 审定司备案。 1.4.5 本程序中的被许可人,是指《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 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第十三条第 3 款所指的当事人。 1.5 职能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许可书》的备 案和相应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工作。 1.6 一般规定 1.6.1 被许可人依据《许可书》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的,该项 许可在被许可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前应已在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备案。 1.6.2 未经被许可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申请 撤销《许可书》所设定的许可或更改《许可书》中的有关备案信息。应被许可人 要求,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应当删除有关许可。 1.6.3 被许可人申请办理出口适航证的,应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销之前参照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向民航局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申请办理。 1.6.4 办理依据《许可书》的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应当按照规定标准 缴纳费用。 2. 《许可书》的备案 债务人申请对《许可书》进行备案的航空器,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注册的民用航空器。 向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申请对《许可书》进行备案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备案申 5 请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 2.1 备案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附件一《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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