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
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交所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三)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四)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
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时,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五)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
2
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
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挪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