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矿井应成立通风安全监测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测工,安全检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2)通风安全监测机构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监测中心机房管理制度、分站、传感器及监测电缆管理制度、监测工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便携式瓦检仪使用管理制度。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监控的需要。
(4)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对矿井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装置、信号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危及人身安全。
(6)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本质安全防爆性能。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具有防雷电保护、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等功能。
(8)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距离、传输处理误差、最大巡检周期、传输速率、误码率、最大节点容量等与传输有关要求,应符合煤炭行业标准MY/T899-2000(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
(9)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安装地点的施工方提出《安装申请书》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10)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
(11)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部门共同处理。
(12)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严禁设置在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道、采用串连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13)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时间内采用人工监测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传感器的设置
(1)低瓦斯矿井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甲烷传感器。
(2)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硬帮不大于10米处,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采工作面回风出口十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被串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设在距进风巷入口10~15米处,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5米处,应布置在巷道上方,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出口十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一氧化碳的设置
回采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置在距回风巷出口10~15米处,报警值为24PPM。
(8)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温度传感器应设置在距回风巷出口10~15米处,报警值为30℃。
(9)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传感器的设置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1.0%,复电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