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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概述21.ppt

发布:2019-01-30约1.43万字共11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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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劳动法 案例 小明,15岁,在中山一家工厂打工。工厂和小明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月工资1500。小明和工厂各持一份。 请思考: 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无效。 小明未满16岁,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工厂和小明订立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扩展 小明在工厂一个月后,领工资时,工厂说小明未满16岁,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不能给小明发工资。 那么小明这个月就白干了吗? 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要小明付出了劳动,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工厂仍然要向小明支付工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 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六、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六、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制度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制度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违章、失职与兼职;欺胁乘危或犯罪; 因劳动者有过错在先,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 【解释1】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2】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执行上述程序。 【解释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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