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中国新闻法制历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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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中国新闻法制历史 新闻法制是指一个国家关于新闻活动、新闻媒介、新闻事业的法律制度。 一、清末的新闻法 《大清印刷物件专律》 《报章应守规则》 《报馆暂行条规》 《大清报律》 《钦定报律》 (一)清末新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清末新闻法及其主要内容 “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国情,定为报律”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参酌各国法律” 《大清印刷物件专律》 6章40条 第一章大纲,第二章印刷人等,第三章记载物件等,第四章毁谤,第五章教唆,第六章时限 实行印刷物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了“毁谤”条款等 “凡各该巡警衙门,申报此种呈请注册事于京师印刷注册总局时,即将准注册与不准注册之情由,明白牌示具呈人知之。” “具呈人如以巡警衙门批斥不准之情为不适当,可于牌示后十二个月以内,径向京师印刷注册总局递禀上控。” 2.清末各报律立法条款的变化及特点 (1)清末报律关于公民办报条款呈宽松趋势 (2)报纸发印前须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3)增加了新闻从业者及媒介的义务条款 (4)惩处条款刑罚的量刑程度不断减轻,民事化色彩渐浓 (二)清末报律实施及作用 1.清末报律的实施 (1)清末报律总体上被接受认可 “窃维环球各国,莫不注重报纸。凡政府之命令,议员之裁决,往往经报纸之赞成,始得实行无阻。英且与贵族、牧师、平民列入四大阶级之一。良以报纸之启迪新机,策励社会,俨握文明进行之枢纽也。” “欲求民间之信任……受报界之监督。” “各报馆与地方官辩驳,均根据法律,虽占优势地位,究亦自觉危险。” (2)对因报道内容违法者能依报律惩处,处罚渐趋轻缓 禁止刊登的内容 ①现代各国新闻法都限制刊登的内容 ②体现了报律的阶级性 “本朝以东北一小部落入主中华”、“以专制钳制国民”、“以天下为一己之产”、“丧权辱国”、“献媚外人” 不直接号召‘大哉刀剑、圣哉炸弹’,号召‘杀尽满人’,那么,对政治、文化、内政外交乃至皇室政令的批评,清末报律都不加以限禁。” “凡可以挑拨满汉感情,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2.清末新闻法的作用 “良以报纸之启迪新机,策励社会,俨握文明之枢纽也。然利之所在,弊亦随之。激扬清浊,不无代表舆论之功,颠倒是非,实滋淆惑民听之惧。古各国具特设专例,为之防闲。” (1)促进了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 “当时的报纸报人,似以不负责任为得计。例如报纸记述,尚引起何种纠纷,报人不再敷衍事实,据理力争,而只以‘有文必录’为辩护。法庭上如此说,更正是如此说,社会上亦辄容忍报纸为有文必录而原谅之。刀笔吏且常以所谓‘报上流言’见之官文书,其意官家只见之报纸,报纸拾流言。说者不以为刻,闻者不以为怪,报人亦未视之为侮辱。” “惟是新闻报馆,开设亦属非易。该本馆之见闻无几,不能不借助于他山,或其陷于不知,妄抒己见;抑或失于检点,误录人言,未免有开罪于人之处。而阅者求全责备,进行归咎于本馆。但楚狂有言,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原世人之阅《申报》者,当滋一年更始,万物改观之际,于本馆以往之衍则恕之,先挟之嫌则忘之。自今以往,本馆有过则规戒之,本馆有善则劝勉之,实本馆之幸也,本馆之愿也,诸君子亦勿吝教可也。” 报律对报刊的影响 ①提高了报纸和报人社会地位,促进了报业的发展 ②报刊报人有时不得不负起责任 “知今而不知古,则为俗士;知古而不知今,则为腐儒。欲博古者莫若读书,欲通今者莫若读报。两者相须而成,缺一不可。……故在上这能措办庶务而不壅蔽,在下者能通达政体以待上之用,富强之原厥由于是……请于京师及各省会通商口岸,繁盛镇埠咸立大报馆……识时之俊日多,干国之才日出。” (2)是近代中国对新闻媒介及从业人员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开端 “法无禁止即自由” “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法律同步,是中国新闻法近代化的开端。” 二、民国时期新闻法 《民国暂行报律》 《报纸条例》 《陆军部揭示报纸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军事秘密之范围》 《报纸条例未判案件包括于检厅侦查内函》 《报纸侮辱公署依刑律处断电》 《新闻电报章程》 国民党政府新闻法的实施特点: 颁布了许多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规定 1.压制进步言论,检查令迭出 《宣传品审查条例》 《查禁反动刊物令》 《取缔销售共产党书籍办法》 《危害国民紧急治罪法》 “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西南各级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条例》 《宣传品审查标准》 《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 《新闻电讯检查标准》 1933年8月,中央新闻检查处 《新闻检查标准》 “各报设刊布新闻,须以中央通讯社消息为标准” 《国民党不再是一个革命团体》 “皆依赖军阀,献媚帝国主义,背叛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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