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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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构成了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其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在现实条件下查账征收无法解决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难题征管人员疲于堵漏。工作实践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税务机关层面上暴露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些在细节方面仍然需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企业账务核算不准确,日常征管难度大。
在很多中小企业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企业的财务人员是法人的亲属,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便从事财务工作,有的则是身兼数家企业会计,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而其企业财务人员唯法人是从,财务核算缺乏依法规范意识。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能真正体现其经营成果。
长亏不倒或长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
中小企业因其规模小、人员少、纳税少,大多是家族、私营企业,有的干脆就是夫妻店,一般不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税源管理部门的重视。中小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手段,使企业长期处于微利或微亏的状态,有些更是长亏不倒,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款的目的,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极不相符。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 (一) 账务核算是否健全如何认定
《》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
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八种行业,这八种行业的分类接近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中的最高一级——门类。但是《核定征收办法》区分的八种行业不仅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个门类少许多,也没有进一步细分至下一级分类——大类。以制造业这一门类为例,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又划分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31个大类。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一刀切”及“一定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基本上是“一定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年度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三、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尽管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它仍不失为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我们应当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定征收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的征收管理,在及时足额征税的同时建立起一个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一)消除分歧,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
仅仅设立了账务账薄,并不能就认为是财务核算健全,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上,不应片面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认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是财务核算健全的。笔者认为,增值税中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中的“核算健全”是存在区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强调的是能否准确核算进、销和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侧重点截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而且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大为降低,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因此,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就可以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二)适应社会化分工需要,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
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最好还能细化至门类下几种主要的大类,以便基层实际操作。
(三)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简便、操作简单,且可保证稳定的税收收入,但要切实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防止放松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导致税收的隐性流失。一是要合理确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在全市或全区范围内根据查账征收企业的数据,统一建立所得税分行业预警指标(应税所得率),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对其定率或定额要比照或参照同类或类似行业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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