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人寿新家有意保定期保险内容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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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新家有意保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4條、第 6條至
第 8條、第 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條、第 13條至第 26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條、第 12條
、第28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29條、第 30條、第 32條)
(七)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31條)
(八)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34條、第 35條)
(九)保險單借款(第 36條)
(十)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39條、第 40條)
(十一)請求權消滅時效(第41條)
PAE-1
康健人壽新家有意保定期保險
106.01.01康健(商 )字第10600000010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意外傷
害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重大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
金、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依本契
約約定而契約終止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0800-011-709;傳真專線: 02-7726-1876電子信箱; (E-mail) :Cigna_service@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之金額,如有變更或辦理減額
繳清,依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主 。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
疾病。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師
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因其意外傷害事故而致之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
班次)之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
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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