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人寿真安顺手术医疗终身保险内容摘要概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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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2條、第 6條、第 7條、第 9條 、第 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8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25條 至第31條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1條 至第 24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33條)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35條 、第 36條)
(九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7條)
國泰人壽 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手術醫療、住院手術療養、重大手術慰問、特定處置、意外創傷縫合處置、無理賠紀錄增值、重大疾病及
特定傷病、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
(本險手術醫療、住院手術療養、重大手術慰問、特定處置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保
險金額」之一千二百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
起,經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傳真:0800-211-568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tw)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 104年8月4日依 104年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 正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101年7月 1日國壽字第 101070004號
中華民國 101年10月 24日國壽字第 101102213號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前述自契約生效日起需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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