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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218/2017 合議庭裁判書日期 : 2017 年3月 16日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 1 款
假釋要件
裁判書內容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 1 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
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
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
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
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
斷。
三、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
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
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
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
該給予假釋。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 2 18/2017號上訴案 第 1頁 /共6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218/2017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 (囚犯 ):A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審理囚犯 A的假釋個案, 於2017 年 1
月 16日 以該囚犯並未符合澳門 《刑法典》第56條第 1 款a和 b項的規
定為由,作出不准其假釋的裁決詳(見卷宗第 44 至第46頁的 法官批示)。
囚犯不服,現透過辯護人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力指 其本人已完
全符合了 《刑法典》第56條的規定 ,故請求廢止該決定 、批准其假釋
詳(見 卷宗第71 至第 77頁的 上訴陳述書內容)。
駐刑事起訴法庭的檢察 院司法官對上訴作出答覆,認為應裁定上訴
理由不成立 詳(見 卷宗第79 至第 80頁的 上訴答覆狀內容 )。
案件卷宗經移交予本中級法院後,駐 本院的 助理檢察 長對之作出檢
第 2 18/2017號上訴案 第 2頁 /共6頁
閱, 亦提出上訴理由應被裁定為不成立的觀點 (詳見卷宗第87 至第88
頁的意見書內容)。
隨後,裁判書製作人對卷宗作出初步審查,本合議庭的兩名助審法
官亦相繼檢閱了卷宗。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
二、 上訴裁判的事實依據說明
本院透過審查案卷內的文件資料,得知下列有助斷案的情事 ︰
上訴人已 於2017 年1月 15日服滿 其一項販毒罪四年徒刑刑期的三
分之二 ,曾因 於 20 15 年7 月因犯獄規而被罰,至今的服刑表現被獄方
評為 一般。
上訴人仍 希望獲得假釋。
三、上訴裁判的法律依據說明
本院須首先指出,上訴庭除了須依職權審理的事項外,祇須解決上
訴人在上訴狀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毋須分析上訴人
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可見於本中級法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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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02號案 2002 年7月 25日合議庭裁判書、第 63/2001號案 2001 年
5月 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 18/2001號案 2001 年5月 3日合議庭裁判
書、第 130/2000號案 2000 年12月 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 1220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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