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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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条件
——能不能分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就看它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处理本市内出现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件,使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能有统一裁判尺度,于2007年做出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的文件。该文件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条件,对于法院审理资格确认案件和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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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且在该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应当被认为具有成员资格;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实以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官认定第二种情形的,可从以下规定中具体把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资格的丧失则是因自然人的死亡或者资格迁出等原因。
其中:出生取得,是指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基于婚姻、收养、政策性原因获得成员资格的,要求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本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协商取得指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特殊情况
图一
结婚
结婚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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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一可知,虽然人员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是与另个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成立婚姻跟与非农业人员成立婚姻,其成员资格的变动情况是不同的。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主要是考虑到该类人员的最终生活保障仍然是农村土地,对于此类人员,不能认定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从图二可知,已经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在离婚或者丧偶后,除非户籍和实际生产、生活地均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重新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其他的情形均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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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
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
主要表现形式
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实质条件
不满足表现形式的,但符合实质条件的,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出生
自然丧失
原始取得
死亡
取得
丧失
获得其他组织成员资格
农转非,且纳入公务员序列或城市居民社保
婚姻、收养
政策性迁入
协商取得
加入取得
退出丧失
①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况
成为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到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口保留
仍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与非农业户口人员成立婚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已经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离婚或者丧偶之后
结婚后一直在原组织生产、生活的
结婚后户籍一直在原组织未迁动的
在原集体组织生产生活
户籍回到原集体组织
离婚后又回到原组织生产、生活的
离婚后又将户籍迁回原组织的
②基于就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经商等特殊情况
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因下列原因迁出户口的
仍为本组织成员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研究生在学的除外)
服刑期劳改、劳教人员
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外出务工、经商
未迁出户口
原因在于该类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③“挂户”、退休(养)回乡人员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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