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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告詳解.doc

发布:2016-03-15约3.47万字共4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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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告全部内容 目 录 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1 1 通用要求 1 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2 第二章:公告申报操作规范 4 1 公告需求评审要点 4 2 公告备案及试验材料准备流程、要求(见表3) 5 3 备案参数审查要点 7 4、试验报告审查要点 14 第三章:公告常见问题举例分析 15 附录一: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中规定的警示标志 18 附录二:强检试验项目适用车型对应表 21 附录三:后视镜安装要求 26 附录四:备案参数填写说明 27 附录五:汽车产品备案照片和简图说明 39 第一章:公告申报要求概述 1 通用要求 1.1 禁止申报的汽车公告产品 1.1.1 警备车、五轴汽车、六轴汽车、并装三轴汽车、浮动轴汽车、四轴半挂车; 1.1.2 装配自然吸气柴油机的汽车产品; 1.1.3 使用三缸机及缸径80 mm以下(含80 mm)柴油机的汽车; 1.1.4 使用缸径100 mm(含100 mm)以上柴油机的N1类汽车产品; 1.1.5 采用具有农机特性的柴油机(如采用BQ泵、S系列喷油嘴、喷油压力600 bar以下)的汽车产品。 1.2 排放要求 1.2.1 要求总质量3.5吨以上车用柴油机申报国Ⅲ必须采用机内净化,不允许采用后处理装置,原则上必须采用共轨、电控单体泵、电控泵喷嘴技术路线; 1.2.2 总质量3.5吨以下增压非中冷柴油机产品,应进行八万公里耐久性试验; 1.2.3 总质量3.5吨以下国三产品应进行耐久性试验及OBD标定。 1.3 其他技术要求 1.3.1 N类、O类车及低速载货货车不能选装超过两种规格尺寸的轮胎; 1.3.2 N类、O类车不能选装片数不同的多片钢板弹簧; 1.3.3 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含客厢式货车)、自卸车、仓栅车、蓬式车及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质量应在底盘总质量的0.9(含)~1.0(含)倍之间; 1.3.4 平头且车长大于6 m的车辆应安装前下视镜。 1.4 其他要求 1.4.1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具有明确的费用来源 1.4.2 申报公告产品必需提供完整的产品备案参数表 1.4.3 符合现行公告执行标准的零部件强制性检验报告(含发动机报告) 1.4.5 与申报状态一致的公告样车 2 各类车型特殊要求 2.1 N类车: 2.1.1 多种整备质量的产品,最高整备质量应为最低整备质量的1.1倍以下; 2.1.2 一个公告产品只能有一种总质量; 2.1.3 多种轴距产品,最大轴距应为最小轴距的1.1倍以下; 2.1.4 多种发动机产品,发动机功率功率最大应为最小的1.2倍以下; 2.1.5 总质量不小于12吨的货车后部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2.1.6 车长不小于10 m的货车应在侧面安装车身反光标识; 2.1.7 总质量大于16吨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吨的货车应安装ABS; 2.1.8 N2、N3类产品应安装补盲后视镜,但不得装在不能保证其离地高度大于1.8 m的车上; 2.1.9 要符合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见表1) 表1 载质量利用系数要求 总质量M(kg) N1 N2 N3 M≤3500 3500<M≤12000 M>12000 整备质量m(kg) m≤1100 m>1100 m≤3500 m>3500 --- 载质量利用系数 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农用运输车 —— ≥0.65(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0.75 ≥0.85 ≥1 自卸汽车、仓栅式汽车 ≥0.55 ≥0.65 ≥0.75 注: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和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 计算方法:载质量利用系数= 2.2 M类车辆: 2.2.1 额定载客禁止跨类; 2.2.2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 2.2.3 总质量大于12吨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安装ABS。 2.3 自卸汽车 2.3.1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和自卸式半挂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并且栏板上不允许设置插桩结构。 货箱栏板高度(米)≤ 2.3.2 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 2.4 客厢式运输车产品 2.4.1 人数不能超过6人。 2.4.2 载货质量应小于乘员质量 2.4.3 货仓部分应安装盲创,禁止安装玻璃窗。 2.4.4 乘客区与货舱应安装符合强度要求的隔离装置 2.5 半挂车 2.5.1 总质量3.5吨的挂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侧部); 2.5.2 总质量大于10吨的挂车应安装ABS。 2.5.3 低平板半挂车 2.5.3.1 轮胎规格不超过8.25-20(8.25R20)。 总长不超过16.0,与牵引车的连接为结构。 2.5.4 集装箱运输半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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