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_T 1711-202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程.docx
ICS65.020.30CCSB41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1711—2023
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CodeofPracticeforQuarantineofPigProducingAreas
2023-08-28发布2023-09-28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61/T1711—202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检疫范围及对象 1
5检疫合格标准 1
6检疫程序和内容 1
7检疫结果处理 3
8检疫记录 4
附录A(规范性)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5
附录B(规范性)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6
参考文献 7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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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陕西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澄城县畜牧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裴党帅、刘慧、王养会、李月健、郭倩、王青、张芬鹊、屈伟军、田春雷、李文、王党伟、王国超、白鸽、孙晓萍、乔平平。
本文件由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渭南市动物卫生工作站
电话:0913-8189203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南京路37号
邮编:7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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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和内容、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记录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猪产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检疫范围及对象
4.1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4.2检疫对象
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5检疫合格标准
5.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并在“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备案。
5.2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5.3按照陕西省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达到规定的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4畜禽标识和防疫相关记录符合规定,并在“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登记强制免疫信息。
5.5临床检查健康。
5.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头,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
部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6检疫程序和内容
6.1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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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申报主体
生猪饲养场(户)、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均应在“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备案。
6.1.2申报时限
申报主体应提前3天申报检疫。
6.1.3检疫申报
生猪饲养场(户),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申报材料;生猪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生猪饲养场(户)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申报材料。
6.1.4申报方式
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进行检疫申报。
6.1.5申报材料
6.1.5.1申报主体在“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填写检疫申报有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强制
免疫信息,按规定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档案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6.1.5.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6.1.5.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
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在“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进行检疫申报,提供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6.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指派官方兽医到饲养场(户)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在“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公众号中注明理由。
6.3查验资料及畜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