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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审批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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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审 批服务指南 (核动力厂和研究堆许可证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动力厂和研究堆在选址、建造、首次装料、 运行等阶段核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 动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3012 三、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五、决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 12 第 页 共 页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首次申请或已经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的核设 施营运单位,该单位应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 承诺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能承担全 面的安全责任。 2.所申请的项目已列入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 定经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当地政府批准。 3.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 定,所选厂址从安全角度适宜建设核设施,核设施的设计、建造、 运行满足安全要求,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 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无法承 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2.所申请的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发展规划,未经得有关部 门和地方政府的认可。 3.申请人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其支持文件不满足国家 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所选厂址从安全角度不适宜建设核设 施,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其安全措施 不足以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2 12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类型 份数 载体 要求 申请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原件 1 纸件 1 申请书 复印件 1 电子 原件 1 纸质 1.随申请书提交。 2.核动力厂有关要求见HAF101 《核电 厂址安全分析报 2 4 纸质 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其导则。 告 复印件 3.研究堆参照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 2 电子 择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执行。 申请建造许可证 1.核动力厂有关要求见HAF001/01 《核 原件 1 纸质 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 申请书 2.研究堆有关要求见HAF001/03 《研究 复印件 1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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