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审批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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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审
批服务指南
(核动力厂和研究堆许可证件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核动力厂和研究堆在选址、建造、首次装料、
运行等阶段核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
动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3012
三、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五、决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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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首次申请或已经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的核设
施营运单位,该单位应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
承诺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能承担全
面的安全责任。
2.所申请的项目已列入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
定经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当地政府批准。
3.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
定,所选厂址从安全角度适宜建设核设施,核设施的设计、建造、
运行满足安全要求,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
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无法承
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2.所申请的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发展规划,未经得有关部
门和地方政府的认可。
3.申请人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其支持文件不满足国家
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定,所选厂址从安全角度不适宜建设核设
施,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其安全措施
不足以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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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类型 份数 载体 要求
申请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原件 1 纸件
1 申请书
复印件 1 电子
原件 1 纸质 1.随申请书提交。
2.核动力厂有关要求见HAF101 《核电
厂址安全分析报
2 4 纸质 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及其导则。
告
复印件 3.研究堆参照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
2 电子 择安全规定》及其导则执行。
申请建造许可证
1.核动力厂有关要求见HAF001/01 《核
原件 1 纸质
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1 申请书
2.研究堆有关要求见HAF001/03 《研究
复印件 1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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