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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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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民用核设施操纵员执照核发 子项名称: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3007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 日 实施日期:2016年12月1 日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i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 发布)第八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 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受理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五、决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核设施营运单位人员工作人员; 2.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3.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4. 申请 《高级操纵员执照》的,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 2.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申请 《高级操纵员执照》的,还需满足相关运行经历要求,如担任操纵员 二年以上,考核成绩优秀。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 3.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 4.严重的渎职行为; 5.受刑事处罚; 6.申请被否决不满半年; 7.其他核安全法规规定的不满足核发执照要求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 原件/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号 复印件 “研究堆操纵人员 执照申请书” 1 原件 2 纸质与电子 或 “持照操纵人员 换发执照申请书” 执照申请人员基本 2 原件 1 纸质与电子 信息表 3 健康证明 原件 1 纸质 4 学力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 …… …… …… …… ……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10室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 (010 (二)办公时间:每周二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2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及 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可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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