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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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民用核设施操纵员执照核发
子项名称: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核发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3007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 日
实施日期:2016年12月1 日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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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 (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
发布)第八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
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受理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五、决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核设施营运单位人员工作人员;
2.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3.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4. 申请 《高级操纵员执照》的,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申请人条件;
2.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申请 《高级操纵员执照》的,还需满足相关运行经历要求,如担任操纵员
二年以上,考核成绩优秀。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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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
3.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
4.严重的渎职行为;
5.受刑事处罚;
6.申请被否决不满半年;
7.其他核安全法规规定的不满足核发执照要求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 原件/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号 复印件
“研究堆操纵人员
执照申请书”
1 原件 2 纸质与电子
或 “持照操纵人员
换发执照申请书”
执照申请人员基本
2 原件 1 纸质与电子
信息表
3 健康证明 原件 1 纸质
4 学力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 …… …… …… …… ……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10室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 (010
(二)办公时间:每周二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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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研究堆操纵人员执照申请及
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可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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