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追偿过程中的代位求偿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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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之索赔求偿的权利。其性质是债权转移制度,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引申,是保险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是债权让与的一种,因清偿而发生。被保险人作为被第三者造成损害需赔偿而处于债权人的地位,保险人接受权益转让从而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赔偿请求权。它是法定的而非如同一般债权让与,是当事人双方自由的契约行为;它的行使无须通知债务人;代位求偿权人所得以其赔付额为限;原债权的瑕疵及于代位求偿权人。代位求偿制度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其目的在于督促和鼓励债务的履行,在确保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的同时也防止了债务人逃避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在保险法中设立代位求偿制度,不但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可防止被保险人违反损害补偿原则获得双重赔偿;再者,通过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防止了第三者责任人借保险赔偿而逃避了法律责任,从而维护了法律秩序,也符合侵权制度的法理。实务中,通过代位求偿,一方面,被保险人可从向第三者责任人的索赔中解脱出来,及早从保险人处获得损失赔偿,从事自己的商业活动;另一方面,保险人在履行了自己合同义务后,也可借助代位求偿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一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与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从主观上讲,则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即因保险标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受损[1]。
一、投保人主张没有保险利益的理由
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借款人(即购车人,也是投保人)一直质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认为保证保险是为还款而保证,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保险费实属不公平,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投保人主张权利时,投保人提出其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利益,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却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即贷款人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赔付而不需支付任何对价,而投保人作为借款方缴纳保费却是为被保险人(贷款人)转移经营风险是极其不公平的,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合制订的霸王条款,其是霸王条款的受害者。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依此合同取得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利益的不同观点
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经济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对于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何人,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另外一种观点主张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该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使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还有一种观点主张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基于上述观点,有人认为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该规定没有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仅仅强调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与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关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理解不完全吻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投保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保险,有损害才有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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