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村级综合服务站责任追究制度.docx

发布:2024-01-15约小于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7-

村级综合服务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是指对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违反各项管理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利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对服务对象粗暴刁难、推诿办理;

(二)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

(四)未一次性告知或者未准确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服务对象多次跑办;

(五)对办理事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未向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无故延误办理、超时办结;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服务对象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各项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被追究责任两次以上;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获得服务对象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相关处理的,责任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