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综合服务站首问负责制度.docx
村级综合服务站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咨询政务服务事项时,接受咨询的首位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承担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全程跟踪等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服务对象咨询政务服务事项时,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二)对属于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
(三)对不属于综合服务站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给予引导和帮助。
第五条综合服务站负责人对落实首问负责制负总责。
第六条综合服务站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程序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或领办导办职责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政务服务的;
(三)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