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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有重要作用。其根

本目的在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

内容。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要有主管实验

教学的副院长,或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监管。各个实验室要成立实验教学领导小

组,并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和组织管

理。

第三条实验教学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重要部份,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是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关键。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四条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应本着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改革,即各学院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应向中心型、

综合型、基地型方向发展。实验教学要开展学院之间的联合,鼓励实验教学能力

有余力的专业实验室向校内外开放。

第五条各学院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实验项目的基础上,要积极组织各

实验室创造条件逐步增设选修、自拟、开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要

尽可能减少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为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六条接纳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是实验室的一项基本任务,列入实验室评估内

容。

第七条加强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管理,按要求账物卡一致。

第八条实验材料费由校直接拨到各学院后,由各学院统筹使用。实验材料费

不允许挪作它用,对于挪作它用的实验室将免拨下一学期的实验材料费,如造成

实验教学不能正常开出的,其直接责任者以教学事故论处;结余的实验材料费,

可用于实验教学建设。

第九条鼓励开展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章实验教学计划及实施

第十条开实验要有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或教材)、实验项目卡

片和实验课表,并做好实验情况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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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实验教学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安排。每学期的实验课和

理论课一并填写《教学任务书》,自行编制实验课表的实验室,须将自排的实验

课表交至校教务处备案,否则不计实验教学工作量。已排定的实验教学课表,不

得轻易变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时,须按“调(串)课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

实验学时,应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实

施。

第十三条新开实验应经院、系(研究所)验收合格,并建立实验项目卡片后,

列入实验教学计划对学生开出。

第三章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在实验教学工作中,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这是督促和帮助学

生复习掌握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评定实验成绩的需要,也是提高实验教学地位,

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的有力措施,对加强实验教学有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实验课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是否认真对待实验,是否树立科学作风,

是否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成绩评定办法要严格按课前预习情况、课上

操作情况、课后实验报告完成情况作为成绩评定的依据,学期末要有总考核。凡

实验成绩不通过者一律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试。实验课成绩按实验学时占该

门课程总学时比重,折合成实验成绩计入本门课程的总成绩。单设课的实验成绩

应按一门主课成绩计分。

第十六条实验考核的内容除了考察学生所完成教学实验的内容要求,还应当

辅以对思考题的考核,要求每个实验至少出4个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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