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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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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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种类和召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九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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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
及上市的特别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者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同时自
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确保以下事项: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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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股票、认股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并修改本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
(十一)对收购本公司股票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
与核销、重大对外赠与、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授权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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