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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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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 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063—2009 代替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Compound fertilizer (Complex fertilizer) 自2017年3月23 日起 ,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 ,编号改为GBA 15063-2009o 2009・11-30 发布 201006-01 实施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 ,本标准自2017 GB 15063—2009 年3月23 日起 ,转为推荐性标准 ,不再强制执行。 —1— 刖 弓 本标准的第4章 (表1中水分的要求和4. 3除外)、第6章、第7章( 7. 5除外)和第8章( 8. 3除外)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15063—200K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本标准与GB 15063—2001的主要差异是: ——进一步明确了范围; ——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 ——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 ——将粒度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附录A和附录B中; -增加了缩二服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豚含量的要求; -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 (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分别规定了粒度和氯离子的测定方法。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之日六个月后,市场上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产品外包装禁止标注GB 15063—20010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10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 司、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明洪、王连军、刘刚、郑树林、周兰影、刘俊会、杜显兰、杨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063—1994.GB 15063—20010 T 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 (复合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 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钱、磷酸二钱、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 业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缓释 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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