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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料抽样细则.doc

发布:2017-12-18约6.19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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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总的包装袋数 选取的最少 抽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标准 备注 1 总氮 5.2 推荐性 GB/T 8572-2001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5.3 推荐性 GB/T 8573-1999 3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5.3 推荐性 GB/T 8573-1999 4 钾含量 5.4 推荐性 GB/T 8574-2002 5 水分 5.5 推荐性 GB/T 8576-2002/ GB/T 8577-2002 6 粒度 5.6 推荐性 7 氯含量 5.7 推荐性 8 标识 强制性 GB 18382-2001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 项目 指标 高浓度 中浓度 低浓度 总养分(N+P2O5+K2O) ≥ 40.0 30.0 25.0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70 50 40 水分(H2O) ≤ 2.0 2.5 5.0 粒度(1.00~4.75mm或3.35~5.60mm) ≥ 90 90 80 氯离子(Clˉ)            ≤ 3.0 注: 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不得低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得大于1.5%。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可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若为氮、钾二元肥料,也不控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 如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并在包装器上标明“含氯”,可不检验该项目;包装容器未标明“含氯”时,必须检验氯离子含量。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20万吨/年;中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5到20万吨/年;小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小于5万吨/年。 九、编制单位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编制。 十、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解释。 联 系 人: 王 旭 封朝晖 联系电话: 010st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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