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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清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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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序号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现场查验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条例》第六条 现场查验相关资料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现场查验 检疫要求 生猪屠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现场查验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 查看省级《设置规划》是否符合《条例》规定“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要求。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1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现场查验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现场查验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查验半年内《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建筑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现场查验 平面布局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1 现场查验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 、4.2.5 现场查验 屠宰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现场查验 无害化设施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现场查验 清洗、 消毒设施 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 现场查验 4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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