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第5章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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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第5章个人理财中的税收筹划
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格林和丹尼尔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万美元。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丹尼尔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格林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格林先生不明白,便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格林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丹尼尔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
分析: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主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乔治先生一次性处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为非居民纳税人;丹尼尔先生于2007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居住未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格林先生在2007年纳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被认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移财产
跨国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财产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移动,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他们通常从法律上看没有迁出高税国,只是在其他低税国建立信托财产或其他信托关系,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分离出去的这部分所得或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从而使委托人不再需就这部分财产及其产生的所得缴纳财产税和所得税,就可以有效地规避其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义务已由委托人转给了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的税负最终仍会转给委托人,但如果委托人选择一个处于低税国的受托人,则其总体税负必然会降低。
4、利用税收协定或各国优惠政策
在国家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中,通常都有对于缔约国双方居民所享有的优惠条款的规定,并且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规定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因此,一些希望享受优惠待遇的跨国纳税人就通过巧妙的手段,设法成为协议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而减轻纳税义务。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
(一)个人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
1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均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每个股东以其所任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根据规定,个人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后,如果不改变原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身份,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再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经营活动中身份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选择的筹划
(1)税种及基本要素差异
个人独资企业: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先以公司法人身份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获得企业分红后还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后者所得税税负会重于前者。
案例5-3
赵先生准备成立一个企业,预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个人 (暂不考虑企业计提公益金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成立“有限公司”?
案例5-3
【分析】
(1)如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250 000×35% - 6750=80 750(元)
(2)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需缴纳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 000×20%=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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