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宝应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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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宝应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严峻形势,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2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传发〔2016〕137号)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企业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整治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开展整治。
三、整治内容
(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
1. 对下列五种违法违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关闭、转产、搬迁: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用建筑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4)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2. 对下列十六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
(1)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设计能力进行生产,超量储存的。
(2)新开发的化工工艺未经风险评估,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从事生产的。
(3)不符合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或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判定标准的。
(4)城镇燃气使用场所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钢瓶,在厨房间同时放置燃气灶具和气瓶组的。
(5)未执行国家有关剧毒品、易制爆品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氰化钠等剧毒品,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过程中与禁配物混装混运的。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安全评估、备案,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9)油气罐区及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的。
(10)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估导则》对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的,硝酸铵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要求,将硝酸铵与易(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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