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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沪商院教〔2005〕第1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
需要,促进学院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院本科专业
(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专业建设是指:根据教学规律和学院专业建设目
标,从专业结构和布局、专业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学内容与课
程体系改革、教材建设与选用、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教
学条件、教学效果和办学特色等方面,对专业进行优化资源配置和建设的一项系
统工程。
第三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符合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的总
体要求。要主动适应上海未来发展的要求和城市功能定位的要求。
第四条 学院的专业建设,应符合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定位,立足于为现
代服务业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和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应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发展
规划所确定的总体布局和结构的要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
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六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
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院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
录》及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市教委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
2、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
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3、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4、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
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5、具有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
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九条 学院鼓励跨二级院系、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
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十条 在学院进行的专业评估中,排名列后25%的二级院系2年内不得增
设新专业。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设置新专业的二级院系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教务处
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专家组评议,评议结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院长
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各二级院系申请设置新专业,应在每年 5 月 30 日前向学院提交
书面材料(附电子版),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设置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
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市场需求,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
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根据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
3、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
4、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5、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
6、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专业必须经过
特别论证。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院办学质
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结构与布局、培养方案、教学内容
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实践
教学内容与体系、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
教学场所、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学院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
整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名牌专业,
保持学院整体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学院提倡利
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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