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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隐形“地域歧视”
????要求供应商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本没有错。然而,实际中有的采购人对于本地化要求过于苛刻。比如要求投标人在本市有常驻的售后服务机构,或在本市有分公司、办事处等作为服务和技术支持常驻机构的。此类圈定供应商的做法,往往使一些外地供应商被判无效投标,或处于竞争劣势。?????不过,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排斥外地供应商的做法常常比上述条款更加隐蔽。你需要有一双火眼金睛,看穿那些隐性的地域歧视条款。
案例一:“本地化服务”加分有差异,是违规的变种。
某代理机构受某市一家公立三甲综合医院委托,对该院采购医用液氧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载明:售后服务承诺满分为10分,其中本地化服务满分为3分,划分为3分、1分、不得分,三个打分档次。具体评分规则是: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了健全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有详细的售后服务机构名单、地址、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等。在该市(含三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得3分;在该市(含三县)能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尽管上述条款并未设置对供应商的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的资格限制,但是对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选择“提供委托本地服务的”组织形式,给予了降档评分待遇。这就暗示或引导一些投标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为了能拿到“在该市(含三县)能提供本地化服务”的满分,而被迫增加成本,去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实际上是变相设置了“以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二:要求厂商在本地有机房,被警告。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19〕15号)(摘录)
2018年8月8日,你公司(小编注:即本项目代理机构)在该“广东财经大学远程教育(MOOC服务)平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10页规定“凡标有‘★’的地方均为须实质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18页“2.2系统部署要求”设置了“★该系统需采用公有云平台独立部署,公有云平台原厂商需在广东省内有机房”的内容,作为必须满足的带“★”号条款。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要求供应商中标后在本地纳税,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孝南财采投[2019]23号)(摘录)
经查,本项目信息公告:“六、供应商(投标单位)资格:6.4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承诺书》原件,《投标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并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七部分:“投标承诺书中第六条:我方承诺中标后在本地依法纳税,第七条:我方如不签订本承诺书,视为放弃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项目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孝感市孝南区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案例四:要求供应商在本地缴纳社保,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琼财采〔2019〕143号)(摘录)
本厅查明,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载明:“售后服务(8分);其评审细则之一:投标人具有项目所在地本地售后服务人员,需提供服务人员近3个月本地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缴纳单位必须为投标人),每提供1名得1分,最高3分。”
本厅认为,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合理的,但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服务人员缴纳社保,实质上是要求投标人是项目所在地注册机构或注册有分支机构,不利于外地注册供应商参与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关于“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为售后人员缴纳社保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本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1日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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