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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ppt

发布:2018-12-28约1.7千字共2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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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 最低限度的 程序保障 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 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保障当事人辩论权 保障当事人异议权 开庭审理不可省略 适用范围 简单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简单的 民事案件 简单的民事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 简单民事案件是指: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派出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相当于法院的一个庭室,具有法院的审判职能,履行法院审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派出法庭主要是为百姓提供诉讼便利,减轻群众讼累而设的。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程序的简化 传唤 方式 起诉 手续 审前 准备 审理 期限 审判 组织 庭审 方式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专门用于审理数额较小的金钱类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程序。 价值取向:低成本、高效率 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特征 1.适用范围更加单纯,只限于法定金额以下的债权债务纠纷。 2.程序更加简便,可以用常识化的方式运作。小额诉讼程序大多注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 3.实行一审终审。 4.成本低廉。 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也没有上诉权。 适用范围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前沿:小额诉讼程序实践问题反思 小额诉讼程序实践问题:虚置 原因:当事人不信任,法官不愿意适用 成因 权威 目的 激励 环境 成因一:一审权威不足 审级制度 司法信任 程序保障 审级保障不足 + 发挥重审滥用 长期滥用简易程序 程序正当化作用发挥不足 当事人不信任一审裁判 成因二:制度目的偏离 接 近 司 法 压 降 上 诉 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率 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诉讼费低廉 不需要律师代理 程序简便快捷 缓解二审“案多人少” * 成因三:缺乏激励机制 程序保障克减 诉讼费用不减 当事人 案多人少压力不减 适用范围不明 信访信访风险增大 一审法官 制度设计中的 “上级法院本位主义” 成因三:司法大环境 大环境:司法公信力不高 小额诉讼制度试点时间不足 试点过程受环境影响大 样本走形:调撤率畸高 论证不足 仓促立法 制度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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