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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十四章简易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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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意见168条: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设定小额诉讼制度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从各国立法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003《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 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二)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第2条) (民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1条规定)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规定:第三条 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特点之六: 审结期限较短 特点之七: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14) 1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 劳务合同纠纷; 3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 合伙协议纠纷; 6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三)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四)调解书的补正 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弊端: 诉讼费用昂贵 诉讼拖延 诉讼程序复杂化 ——(英国法官)沃尔夫《接近正义》 2000年至2002年,广州市基层法院新收和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20.65%和13.62%的速度增长;而广州市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400人左右. 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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