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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
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
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
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
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
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
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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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
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
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
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
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
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
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
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
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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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
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
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
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
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
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
监控。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
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
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
证监会。
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
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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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
变化自主承担风险。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
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
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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