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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关于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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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关于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 吉化院字[2006]50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精神,落实《吉林化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不断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原则 (一)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 (二)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三)培训对象要以重点学科、专业和新开设专业的青年教师为主,使他们更好的履行教师职责,更快的成长为学术骨干; (四)选择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培训; (五)教师培训工作原则上按学院每年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 二、培训形式 (一)国外访问学者:以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 (二)国内访问学者:以培养中青年后备学术带头人为主; (三)课程进修:以培养开新课及新办专业的教师为主; (四)专题研讨班、短期培训班:以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为目的。一般选派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五)学历提高:为了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学院鼓励中青年教师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在五年内应获得硕士学位。教师(含职工)报考研究生,需提前一个月到人事处师培科领取《报考研究生审批表》,经基层单位和人事处同意方可报考,否则学院不予承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具体按《吉林化工学院招聘、培养人才工作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六)岗前培训:新到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教师,未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均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具体按《吉林化工学院教师岗前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七)青年教师导师制:充分发挥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教师的作用,由各教学院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具体按《吉林化工青年教师教学实践与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八)鼓励教师参加出国培训的有关考试。 三、待遇和义务 (一)参加培训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按《吉林化工学院岗位和业绩津贴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二)攻读学位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办法及培养费支付标准按《吉林化工学院招聘、培养人才工作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三)学院为国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人员以及参加专题研讨班、短期培训班人员支付培训费 (含住宿费);并为培训单位在外地的,按财务规定,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四)对在国外培训期间,一直继续国内课题(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发表署名吉林化工学院名称论文的人员,按学院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五)教师在培训期间,可参加当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所享受的工资等待遇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参加培训人员的服务期按《吉林化工学院招聘、培养人才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四、管理及考核 (一)各部门在安排教师培训时要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每学期选派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5%。每学年年末各部门将下学年教师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师培科。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派出; (二)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取消; (三)教师应当服从学院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不得无故变更; (四)在培训期间,不得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学院批准,方可变更; (五)在培训期间,其所在部门应保持与他们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学习情况,并予以指导; (六)教师培训结束后,须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汇报学习情况,并将《教师进修考核表》、成绩单及学习总结等材料交人事处师培科,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缺少上述材料的教师,学院不为其报销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 (七)取得培训资格后,未能完成培训任务或半途而废者,学院将要求其退还所有培训费用,并不再提供培训机会。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8月30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2007年4月修订 2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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