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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销售公司被判赔》.doc

发布:2016-09-10约小于1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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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销售公司被判赔 花了上百万买了一辆保时捷新车,岂料才用了几天就出故障,检查过程中发现原来是二手车。以新车价购买一辆二手车,车主岂不冤枉? ??2011年9月,朱某意欲购买一辆德国产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便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84.1万元价格销售“凯宴S4806CC”越野车给朱某,其中:车价为155.3万元、配置28.8万元。因销售公司并无该型号车辆,便与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181.66万元购得“凯宴S4806CC”越野车一辆。2011年10月8日,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越野车交付给朱某,车路码表显示已行驶里程为400公里,并提供了广东省东莞市捷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价为155.3万元。 ????2011年10月14日,朱某驾驶过程中,安全气囊报警灯报警,朱某进入昆明一家4S店检查咨询,发现该车在2011年6月29日之前已经行驶4288公里,曾使用牌照为粤S911K6。朱某告知销售公司该情况后,销售公司推说根本不知情,以各种理由搪塞。 ????2011年11月18日,朱某无奈之下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销售公司按发票价双倍赔偿。 ????2011年12月,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对自己所销售的汽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证所销售的汽车是无质量、无瑕疵的新车。被告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瑕疵,将二手车作为新车销售,已构成欺诈。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说明该车并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朱某损失155.3万元,该车由朱某所有和使用。目前该案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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