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变更和转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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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及类型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 后者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 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这里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有以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二)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没有原合同关系就没有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取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8) 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 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 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 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 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概念 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它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这里专门讨论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2、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大多基于合同,通过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权利,叫做债权让与。 3、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1)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 (2)被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三类债权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4、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 债权让与合同一经生效,债权就移转给受让人,不存在有体物买卖那样的有形的履行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2)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 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 第二,从权利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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