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消费税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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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税率
计税单位
范围
一、烟
甲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
150元
45%
每标准箱
(50 000支)
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等
乙类卷烟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以下(不含增值税)
150元
30%
3.雪茄烟
25%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
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0.5元
20%
每斤
2.薯类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
240元
吨
4.啤酒
220元
或
250元
吨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包括成套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已取消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
5%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非金银首饰
10%
五、鞭炮、焰火
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六、汽车轮胎
3%
七、摩托车
3%
10%
250毫升以下(含)
250毫升以上
税目
税率
计税单位
范围
八、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
升
自2009.1.1起。
实行燃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先养路费等六大收费项目,改征燃油税。而燃油税的征收通过提高消费税的定额税率实现。
(2) 含铅汽油
1.4元
2.柴油
0.8元
3.航空煤油
0.8元
4.石脑油
1.0元
5.溶剂油
1.0元
6.润滑油
1.0元
7.燃料油
0.8元
九、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实木地板
5%
十一、游艇
10%
十二、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三、高档手表
20%
十四、小汽车
小于1.5升(含)
1.5升以上至2.0升(含)
2.0升以上至2.5升(含)
2.5升以上至3.0升(含)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以上
中轻型商用客车
1%
5%
9%
12%
25%
40%
5%
自2008.9.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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